为理顺邮政资费结构,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,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化,经国务院批准,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通知,决定自
2006年11月15日
起,适当调整信函、明信片业务资费。其中,信函资费首重
100克
以内,每重
20克
本埠由0.6元调整为0.8元,外埠由0.8元调整为1.2元;
100克
以上的续重资费维持每重
100克
本埠1.2元、外埠2.0元不变。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.6元调整为0.8元。 通知同时要求,邮政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,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资费调整公告和有关标准,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资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于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,或借机乱涨价、乱收费的,要严肃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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